56.论证有效性分析:分析下述论证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选择若干要点,写一篇600字左右的文章,对该论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论。(论证有效性分析的一般要点是:概念,特别是核心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是否准确并前后一致,有无各种明显的逻辑错误,论证的论据是否成立并支持结论,结论成立的条件是否充分等)
如果我们把古代荀子、商鞅、韩飞等人的一些主张归纳起来,可以得出如下一套理论:
人的本性是"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的,所以人们都会追求奖赏,逃避刑罚。因此拥有足够权力的国君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了。
既然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那么在选拔官员,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去寻求那些不求私利的廉洁之士,因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人。廉政建设的关键其实只在于任用官员之后有效地防止他们以权谋私。
怎样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呢?国君通常依靠设置监察官的方法,这种方法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监察官也是人,也是好利恶害的,所以依靠监察官去制止其他官吏以权谋私,就是让一部分以权谋私者去制止另一部分人以权谋私。结果只能使他们共谋私利。
既然依靠设置监察官的方法不合理,那么依靠什么呢?可以利用赏罚的方法来促使臣民去监督,谁揭发官员的以权谋私,就奖赏谁。谁不揭发官员的以权谋私就惩罚谁,臣民出于好利恶害的本性就会揭发官员的以权谋私。
结论:国君只要利用奖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
逻辑问题:
1.古人的观点未必正确,更不能不加批判和反思地直接作为现在治国的基础。而且法家的观点,在先秦时期也只是一家之言而已。为什么不选择儒家、道家、农家…以及后来西方各种各样的政治法律理论,而非要以法家作为现在治国的理论基础?何况历史上以严刑酷法治国的商纣王、秦始皇等都没有好的结局。
2.利用奖罚来治理臣民,也许是必要的,但以此推出只要利用奖罚就能把臣民治理好,就犯了混淆充分条件的逻辑错误。试想,如果国君的奖罚不公,或出现了严重的天灾人祸导致民不聊生,或民族危亡时期救国义士把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致力要推翻你的暴政。这个时候,国君单纯的奖罚对治理臣民就未必有效了。
3.就算假设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廉洁之士,但相对来说,还有是一些人比另一些人稍微廉洁些。所以,任用相对廉洁的人,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同时,因为他们相对比较廉洁,所以任用他们比任用私心贪心重的人,在监管上就更容易;在防治贪腐、廉政建设的成本上,应该就更低。
4.监察官也好利恶害,也有可能和别的官员一起共谋私利,所以依靠监察官确实未必能完全杜绝以权谋私,但不能因此就推出这种方法没有任何合理性。因为有了他们的监察,整个社会上所有官员的以权谋私毫无疑问要比完全没有监察减少很多。
5.监察官方法不合理,就能推出臣民监督揭发的方法合理可行吗?试想,如果没有检察官,国君又怎么知道臣民知道某官员犯罪而不揭发呢?臣民揭发某官员之后,又如何判断这些揭发的真假?还有,臣民和官员之间的相互包庇,臣民监督的方法又如何解决?